天樞觀察:最新退市制度改革
來源:云南天樞玉衡
發布時間: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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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深兩交易所在2020年12月31日悄然發布了修訂后從2021年1月的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和科創板的股票上市規則,其中主要改革了退市制度,引入了包括交易類、財務類、規范類和重大違法類在內的四大類強制退市標準,其中財務類和規范類分為先觸及退市風險警示和再觸及強制退市兩個層次,總體上比改革前更嚴,對造假觸及退市的標準比此前的征求意見稿收緊,但依舊不是“零容忍”,改革的實際效果還要看具體執行。
一、交易類 強制退市標準
(一)滬、深主板(含中小板)交易類強制退市標準
類別 |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
1.僅A股適用
|
(1)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于500萬股, |
(2)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于人民幣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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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僅B股適用 |
(1)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于100萬股, |
(2)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于人民幣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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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B股適用 |
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盤價同時觸規定的標準1和2; |
均適用 |
上市公司股東數量連續20個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個交易日)每日均低于2000人; |
上市公司股東數量連續20個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個交易日)每日均低于200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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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
(二)深交所創業板交易類強制退市標準
序號 |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
1 |
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通過交易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低于 200 萬股; |
2 |
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于 1 元; |
3 |
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于 3 億元; |
4 |
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公司股東人數均少于 400 人 |
5 |
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
(三)上交所科創板交易類退市規則
序號 |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
1 |
通過交易所交易系統連續120個交易日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于200萬股; |
2 |
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于1元; |
3 |
連續20個交易日在交易所的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于3億元; |
4 |
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東數量均低于400人; |
5 |
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規定的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和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20個交易日。紅籌企業發行存托憑證的,第一款第一項調整為通過交易所交易系統連續120個交易日實現的累計存托憑證成交量低于200萬份;第一款第二項調整為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存托憑證收盤價乘以存托憑證與基礎股票轉換比例后的數值均低于1元;第一款第三項調整為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存托憑證收盤市值均低于3億元;不適用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 |
天樞玉衡點評:鑒于A股現階段散戶主導型市場的高頻交易特征,主板、中小板出現連續120個交易日成交量累計低于500萬股,創業板和科創板出現連續120個交易日成交量累計低于200萬股的概率很低,唯有連續20個交易日股價低于1元更具退市威懾力,可以預見的將來依然如此。但從原理上講,設計這一點是正確的。
二、財務類強制退市的退市風險警示及終止上市
退市風險警示即原ST制度的改革和發展,其中被退市風險警示的主板、中小板股票美日漲跌幅限制為±5%,創業板、科創板股票每日漲跌幅限制為±20%。
(一)財務類退市風險警示條件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1.虧損且低收入 |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于1億元; |
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為準; 營業收入應當扣除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收入和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 |
(2)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于1億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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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資不抵債 |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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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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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審計意見嚴厲 |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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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財務造假坐實 |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前述1-2條的; |
對年報審計的附帶要求:
附帶要求 |
(1)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為負值的,交易所要求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營業收入扣除情況及扣除后的營業收入金額; (2)負責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就公司營業收入扣除事項是否符合前述規定及扣除后的營業收入金額出具專項核查意見。 (3)公司未按規定扣除相關收入的,交易所所可以要求公司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營業收入決定是否對公司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
(二)財務類終止上市條件
上市公司前述1、2、3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后,首個會計年度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繼續虧損且收入低 |
(1)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于1億元; |
(2)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于1億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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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繼續資不抵債 |
(1)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
(2)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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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審計意見嚴重 |
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
4.過半董事異議 |
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過半數董事保證真實、準確、完整的年度報告; |
5.未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
雖符合規定的條件,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交易所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
6.未被批準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
因不符合規定的條件,其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申請未被交易所審核同意。 |
7.連續觸發 |
公司因財務造假坐實其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后,出現前款第4-6項情形或者實際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指標相應年度的次一年度出現前款1-3情形的,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
天樞玉衡點評:改革后,財務類退市較以往連續3+1年虧損才退市且允許非經常性損益的標準有了較大提高,特別是引入凈利潤和扣非后凈利潤孰低的原則,以及營業收入需要扣除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收入和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可謂直指A股市場痛點。
而且允許連續虧損只要年營業收入有1億元以上規模即可不退市也是對的,因為理論上階段性虧損但有經營規模的企業維持上市地位有合理性,這也是和海外市場接軌。
三、規范類強制退市風險警示及終止上市
(一)規范類退市風險警示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要對其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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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期內未披露年報、半年報 |
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披露; |
2.半數以上董事持續異議 |
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真實、準確、完整,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有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的; |
3.財務造假坐實仍不改 |
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內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 |
4.信披違規坐實仍不改 |
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交易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內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 |
5.限期內未解決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退市情形 |
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者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二十個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條件,在規定期限內仍未解決; |
6.依法被強制解散 |
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 |
7.法院受理 |
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破產清算申請; |
8 |
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
(二)規范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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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市風險警示后再持續兩個月不披露過半數董事無異議半年報及年報的 |
因前述第1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 兩個月內仍未披露過半數董事保證真實、準確、完整的相關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 |
2風險警示后2個月內過半數以上董事持續異議 |
因前述第 2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兩個月內仍有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真實、準確、完整的; |
3.財務造假坐實后兩個月不改被退市風險警示,再過兩個月仍不改 |
因前述第3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 兩個月內仍未披露經改正的財務會計報告; |
4.信披違規坐實兩個月不改被退市風險警示,再過兩個月仍不改 |
因前述第4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 兩個月內仍未改正的; |
5. |
因前述第5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六個月內仍未解決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問題的; |
6 |
因前述第6項、第7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公司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強制解散條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產的; |
7 |
雖符合規定的條件,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交易所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
8 |
因不符合規定的條件,其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申請未被交易所審核同意。 |
天樞玉衡點評:出現嚴重規范類問題限期不改應該被退市風險警示,被退市風險警示后限期內再不改就強制退市,這種做法非常有助于上市公司規范治理結構,特別是為董事和獨立董事不投贊成票、為會計師事務所客觀發表審計意見提供了制度保障,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規范自身行為,使異議董事的異議變得有意義,使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意見有更大威懾力,這些都是非常好的進步。
四、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
(一)財務造假類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1.上市公司欺詐發行上市和財務嚴重造假 |
(1)IPO欺詐發行上市被坐實 |
公司IPO欺詐發行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181條作出行政處罰或被法院依據刑法161條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
(2)借殼上市造假被坐實 |
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并構成重組上市,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181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161條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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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連續兩年造假觸發財務類退市指標 |
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公司連續會計年度財務類指標已實際觸及財務類強制退市規定的終止上市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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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連續兩年造假超限度 |
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存在下列之一: 1)連續兩年虛增營業收入超過 5 億元,且超過該兩年所披露年度營業收入合計的50% 2)連續兩年虛增凈利潤金額超5億元,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凈利潤合計的50%; 3)連續兩年虛增利潤總額超5億元,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利潤總額合計的50%; 4)連續兩年資產負債表虛假記載金額合計超5億元,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凈資產合計的 50%。 注:計算前述合計數時,相關財務數據為負值的,先取其絕對值后再合計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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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 |
5)交易所根據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影響等因素認定的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情形。 |
天樞玉衡點評:欺詐發行上市和造假借殼上市坐實即退市,這是期待已久的改革,值得大大點贊。滬深兩個交易所能夠聽取市場滬深壓縮上市公司造假而不退市的限度也是值得肯定的。相比征求意見稿,從連續3年造假10億元額度內不退市壓縮到連續2年造假5億元額度,從超同期100%壓縮到50%,都值得肯定。
但是,交易所2年給上市公司5億元造假額度不退市的做法,依舊對蓄意財務造假沒有體現“零容忍”的態度,這一點繼續要批評。雖然上交所答記者問說退市標準是交叉的,一條不觸及可能另一條已觸及,但滬深交易所在這里給造假公司2年5億元額度的做法無論如何也是令人無法接受的。這意味著規模大的上市公司造假比規模小的上市公司造假動力更強、成本也不一樣。這在海外成熟市場,造假坐實即退市早已經是不爭的事實(參看NASDAQ對瑞幸咖啡造假即強行退市的最新案例)。
(二)涉及五大安全領域嚴重違法
2.公司存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嚴重違法行為 |
(1) |
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
(2) |
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主營業務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存在喪失繼續生產經營法律資格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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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交易所根據公司重大違法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程度, 結合公司承擔法律責任類型、對公司生產經營和上市地位的影響程度等情形,認為 公司股票應當終止上市的。 |
天樞玉衡點評:上市公司觸及危害國家安全(如間諜或顛覆)、公共安全(如天津濱海新區大爆炸)、生態安全(如松花江水源污染事故等環保特大事故)、生產安全(如各種特大安全生產事故)和公眾健康安全(如制售假藥、假奶粉、價疫苗、假劣食品等)退市理所當然。
財務造假是A股市場的頑疾,盡管不是僅有A股市場的上市公司才造假。嚴打造假看似不僅僅處罰造假者也處罰了投資者,但唯有如此才能夠終結A股很多投資者不看信息披露就炒股的盲目跟風,也才有助于消除A股尋租。
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第十一修正案將欺詐發行上市責任人的刑罰最高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對公司罰金無上限,對實際控制人和控股股東的主要責任人不但可最高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募集資金20%-100%的罰金,還對中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也最高可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都是很大的進步,但是具體要看相關司法解釋和司法機關的具體執行。
這次A股交易所層面的退市制度改革,總體上有很大進步,也傾聽了市場呼聲,但是仍然沒有對上市公司造假采取零容忍的態度,相反還給出2年5億元的造假額度和50%的占比寬限,甚為遺憾;更重要的是,執行當中怎么樣堅持原則,怎么樣做到無差別、無特例、無盲區的執行,其實更值得期待!
0871-63190078